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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连带责任保 
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。若有约定,从其约定,但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,或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,视为没有约定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若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,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。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,不发生中止、中断和延长。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,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。
二、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条件是啥
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以下条件:
首先,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。这是追偿权产生的前提,只有在保证人实际履行保证义务,如代为清偿债务、承担赔偿责任后,才可行使追偿权。
其次,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主债务人免责。即保证人的履行行为导致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,若主债务未因保证人履行而消灭,保证人无追偿权。
最后,保证人的履行行为无过错。若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过错,如未按约定履行、擅自多承担债务等,因此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全部追偿。
满足上述条件,保证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。
三、连带责任保证人怎样行使抗辩权
连带责任保证人可行使以下抗辩权:一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,如同时履行抗辩、先履行抗辩、不安抗辩等,即便主债务人放弃,保证人仍可行使。二是保证人专属抗辩权,例如先诉抗辩权,一般保证中,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,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,但连带责任保证通常无此权利;还有时效抗辩权,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,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。行使时,在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,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抗辩理由,表明拒绝承担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。若债权人不认可,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。
当我们关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有多长时间时,实际中常遇到的细节容易被忽略。比如保证期间的起算点、约定不明时的认定规则。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,根据民法典规定,是自主债务履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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